拒絕危險工作

您有權拒絕可能使您或他人處於危險之中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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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fuse dangerous work

重要事項

工人有權拒絕危險工作並且會受到保護,不會因行使這項權利而遭到報復:

  • 在調查工作遭拒情況時,雇主必須向工人繼續支付薪酬
  • 雇主必須確保工人了解工作場所危害及需要報告的內容,並獲得行使其權利的支持
  • 雇主必須同聯合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委員會或健康與安全代表 (如果有) 合作調查此事
  • 雇主不得因工人行使其立法權利和義務而採取或威脅採取歧視性行為
  • 雇主可以將工作任務重新分配給其他人。在重新分配工作時,必須告知其他工人這項工作曾遭到拒絕及其拒絕理由,並讓他們知道自己亦有拒絕工作的權利。

如何運作

省級監管工作場所的工人有權拒絕被合理認為會使自己或他人處於危險的任何工作。

要求工人在有健康與安全危險的情況下工作,是違反省級勞動法的行為。

涉及非正常的健康與安全危害的工作被認為是危險情況,或可導致工作遭拒絕。

如何處理危險工作

工人義務

如果您被要求做某項工作時認為這可能會給您或他人帶來危險,請按照以下步驟操作:

  1. 不要做這項工作。
  2. 盡快告訴雇主、主管或其他指定人員您拒絕做哪項工作及其拒絕理由。
  3. 雇主必須調查並採取行動消除危險。
    • 這可能包括雇主找到另一名合格工人來完成工作或實施控制措施。
  4. 除非危險立即消除,否則雇主必須在調查完成後準備並向您提供報告,說明他們為解決危險工作所採取的行動。
  5. 如果雇主沒有停止您認為危險的工作,請與OHS聯絡中心聯繫。
  6. 在此期間,您可從事雇主為您指定的其他工作,前提是:
    • 您能合理地勝任
    • 很安全
  7. 審閱雇主向您提供的有關危險情況的書面調查報告,以及他們採取的糾正措施。
  8. 如果您認為雇主未能糾正危險情況,請聯繫OHS聯絡中心

雇主義務

如果您作為雇主被告知工人拒絕做某項他們認為是不安全的工作,您必須按照法律要求調查並消除危險

如果工人拒絕某項不安全工作時,雇主請按下列步驟操作:

  1. 調查並採取行動消除危險。
  2. 確保沒有其他工人被分配到同樣工作或使用相同設備,除非符合以下條件:
    • 危險已被消除
    • 被指派的其他工人不會遭受危險
    • 被指派的其他工人被告知該項工作曾遭到拒絕、拒絕原因以及他們亦有拒絕危險工作的權利
  3. 您可以暫時將拒絕工作的工人分配做其他工作,但不能減扣這名工人的工資。
  4. 必須用書面形式提供以下文件:
    • 工人通知函
    • 調查結果
    • 為糾正危險情況採取的相關措施
  5. 請聯合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委員會或健康與安全代表 (如果有) 參與調查。
  6. 向委員會或健康與安全代表 (如果有) 以及工人提供書面報告的副本。
  7. 如果對於處理工人拒絕不安全工作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OHS聯絡中心。

聯系方式

與OHS聯系:

電話: 780-415-8690 (愛民頓)
免費電話: 1-866-415-8690 
TTY: 780-427-9999 (愛民頓)
TTY: 1-800-232-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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